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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矿体圈定和矿产资源量估算的各项工程质量、采样测试分析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凡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工程、采样测试分析结果均应参与矿体圈定和资源量估算。
2.原则上应采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建立数据库和三维地质模型,估算资源量。
3.矿产资源量估算应在充分研究矿床地质特征和成矿控矿因素的基础上,遵循地质规律,按照工业指标和圈矿规则正确圈定矿体或者按照矿化边界品位正确圈定矿化域的前提下进行。
4.矿体圈连应符合地质规律,矿体与地质体的关系应符合地质认识。矿体圈连时,应先连地质界线,再根据主要控矿地质特征、标志层特征连接矿体。通常应采用直线连接,在充分掌握矿体的形态特征时,也可采用自然曲线连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连接,工程间圈连的矿体厚度不应大于工程控制矿体的实际厚度。
5.矿体圈定应从单工程开始,按照单工程-剖面-平面或三维矿体顺序,依次圈连。采用传统几何法估算资源量时,应严格按照工业指标圈定矿体;采用地质统计学方法或距离幂次反比法估算资源量时,可按传统资源量估算方法圈定矿体,建立地质模型,估算出矿体的资源量;也可以合理确定矿化边界品位,先圈出矿化域,建立地质模型,再通过估值计算出工业品位矿块、低品位矿块和废石块,圈出矿体。对于厚大且连片的低品位矿应单独圈出。矿体内不同矿石类型(品级)的矿石,可能分采分选时,应分别圈出。
6.矿体外推应合理,变化趋势明显时按变化趋势外推矿体边界,变化趋势不明显或不清时沿矿体延伸方向外推矿体边界。外推算量一般沿矿体走向或倾斜的实际距离尖推(三角形外推、锥推和楔推)或平推(矩形外推和板推),当见矿工程与相邻工程控制矿体的实际工程间距大于推断的勘查工程间距或见矿工程外无控制工程时,按推断的勘查工程间距1/2尖推或1/4平推推断的资源量;当见矿工程与相邻工程控制矿体的实际工程间距不大于推断的勘查工程间距时,若相邻工程未见矿化,则按实际工程间距1/2尖推或1/4平推推断的资源量,若相邻工程见矿化,则按实际工程间距2/3尖推或1/3平推推断的资源量;边缘见矿工程外的外推范围应根据地质变量的变化特征、影响范围确定,一般按推断的勘查工程间距1/2尖推或1/4平推推断的资源量,但采用米·百分值或米·克/吨值圈定矿体边界时不得外推(采用米·百分值或米·克/吨值圈定的薄矿体除外)。
7.原则上,探明和控制资源量不得以推断的界线为界,但沿脉坑道上、下,当介于推断和控制的勘查工程间距之间的钻孔见矿时,可平推基本工程间距1/4的控制资源量,余者为推断资源量。
8.当矿体(或矿化域)中存在特高品位时,除非资源量估算方法本身能够消除特高品位的影响,否则均应进行处理。处理特高品位样前,应对被视为特高品位的样品,参照内检要求进行第二次分析、检查,当两次分析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时,用第一次的结果作为待处理的特高品位值。特高品位处理后,还应对处理后的矿体进行再次检查,若仍存在特高品位,还须再次进行特高品位处理,直到消除特高品位为止。特高品位的处理方法按相关规程执行。
9.资源量估算应根据矿体特征(矿体的形态和内部结构;产状及其变化情况;厚度和品位变化情况等)、取样工程分布情况和取样数量等选择适宜估算方法,并以实际测定值为基础依据,合理确定资源量估算参数。资源量估算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按相关规程执行。
10.采用地质统计学方法或距离幂次反比法估算资源量时,应使用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认证公告的相关软件。
11.对于同体共生矿产,采用综合工业指标的,按综合工业指标圈定矿体,估算资源量;未采用综合工业指标的,应分别按主矿产和共生矿产的工业指标圈定矿体,估算资源量,但应视情况将共生矿产中介于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之间资源量归为伴生矿产或工业品位共生矿;当主矿产和共生矿产的变化性相近且不需分采分选时,也可以采用混圈(只要其中的一种组分达到工业指标要求,即圈入同一矿体),但应分别估算各自的资源量。
12.应按矿体,分资源量类别,必要时分矿石工业类型或品级估算资源量。若有动用量,应分别估算保有、动用和累计查明资源量。对于伴生矿产,一般亦应分块段估算资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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