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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价目的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估价目的时要注意思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出让土地转让目的的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需要满足的条件为: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评估机构就不能出具以转让为目的的评估报告。另外还有未被征收拆迁完毕的土地出让、闲置土地抵押等估价目的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估价期日的确定
注意特殊估价时点要求:如:抵押项目,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调整用途或容积率补地价的项目,按照4号文,估价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缴地价时为主,征收拆迁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估价期日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三)地价定义
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及《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在地价定义处需描述估价对象所处市场条件是公开市场或特定市场,这一点是平常书写报告比较容易遗漏的地方。还有对于一些地区地价中不含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土地成交后由竞得人支付,在地价定义内涵中应予以合理界定。
(四)底价决策建议
底价建议应从区域政策、土地成本及区域土地市场三个角度去分析,政策方面结合当地的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协议出让最低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及基准地价等几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将评估地价与相关政策规定的符合情况进行分析。
(五)需要特殊说明事项
报告中地价定义处实际与设定(开发程度、容积率、使用年期等)不一致的说明;评估应用资料的相关说明,如:不动产权证登记状况与出让合同或与实际查勘状况(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等)不一致的说明、规划条件规划范围与宗地出让范围不一致的相关说明;地价指数的确定;特殊的评估技术路线,都要在此部分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说明。
(六)估价对象描述
估价对象描述包含土地登记状况、土地权利状况、土地利用状况的描述。
(七)估价原则的选择与描述分析
估价原则除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规定的几个原则之外,注意出让项目还需按照4号文增加价值主导原则、审慎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估价实物中需结合估价目的和方法进行选择合适的估价原则,在描述时不能简单描述每一项原则的概念,需结合估价目的和方法进行分析。
(八)估价方法的选择
估价方法选择除了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的规定外,对出让项目还需要符合4号文“二选一”和“三选一”的要求,并应充分描述方法选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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